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检测

来源:贵州弘波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25  浏览:1360次

贵州弘波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参建各方需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机电产品质量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一般称为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竣工验收质量抽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全过程检测,监理单位的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施工单位的自检。


各方对检测机构的选择尤其要引起高度重视,我们一般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这里包含多重意思,第一需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第二需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比如大型工程需要甲级资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Ⅰ级堤防工程,项目法人选择的检测单位为乙级资质;第三需具有所检测项目对应的资质类别,比如对筑堤工程需具有岩土工程类别,实际工作中发现,堤防工程检测选择的检测单位,只有混凝土工程类别。同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为同一单位,不得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也不应当与施工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一、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竣工验收质量抽检

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等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在抽检工作实施前,应视检测任务要求,依据相关标准,结果工程实际,编写检测方案。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基本要求参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附录B。

质量抽检的数量,应不少于验收工程同类结构体和设备检测单元数量的1/3,最低不少于1个;水工建筑物尺寸抽检的数量宜按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20,但主要建筑物应全数检测。当同一类检测单元数量大于10个时,抽检比例可为1/4;当同一类检测单元数量大于20个时,抽检比例可为1/5。对于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宜不超过2km抽检1个检测单元,每段堤防至少抽检1个检测单元,对于填筑材料发生变化的堤段应重新布设检测单元。宜对抽检的检测单元内的检测项目全部进行检测。


二、项目法人的全过程检测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的基本要求参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附录A。

1.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检测是对施工单位(含供货单位及安装单位,下同)质量检测的复核性检验。

2.全过程检测对象可分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及工程实体(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和水工建筑物尺寸)质量检测两个部分。

3.项目法人应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签定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工程检测范围、内容、费用等。

4.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提出编写原则及要求,受委托的检测单位负责编写,最后由项目法人认定,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检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质量检测频次和数量,工程实体需明确检测的工程项目以及工程的项目中的检测项目、检测单元的划分、采用的检测方法、测区、测点和测线的布置、质量评价的的依据等。

6.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质量检测数量宜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应检测数量的1/5~1/10。

2)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应检测数量的1/10~1/20。

7.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8.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程变化情况和需要对原检测方案进行修改。


三、监理单位的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

(一)跟踪检测

监理机构通过跟踪检测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2.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 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二)平行检测

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平行检测是由监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与承包人测量、试验等质量检测结果的对比性检测。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的检测,平行检测实施如下:

(1)监理机构复核施工控制网、地形、施工放样,以及工序和工程实体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时,可以独立进行抽样测量,也可以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核验承包人的测量成果。

(2)需要通过实验室试验检测的项目,如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骨料常规检验、混凝土强度检验、砂浆强度检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土工常规检验、砂石反滤料(垫层)常规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预应力钢绞线和锚夹具检验、沥青及其混合料检验等,由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但试样的选取由监理机构确定(也可由监理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现场取样一般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也可以由监理机构实施。

(3)工程需要进行的专项检测试验,监理机构不进行平行检测。专项检测试验一般包括: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的抗拔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金属结构设备及机电设备检测、电气设备检测、安全监测设备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管道工程压水试验、过水建筑物充水试验、预应力锚具检测、预应力锚索与管壁的摩擦系数检测等。

(4)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检测可能对工程实体造成结构性破坏的,监理机构不做平行检测,但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平行检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工艺试验确定的参数实施。


四、施工单位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当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工程质量检验项目、数量和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规程》SL631-639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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